购买二手房难安家 购房者如何维权法治报道讯(曹军舰)有家才有温暖,住有所居是每个人的心愿。但买房需谨慎一旦遇到买房后难居住、出售方拒不腾房、中介方违反相应义务的情况,相关责任如何认定?来看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某与徐某、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280000元,包含车位、地下室、家具家电等,交付除定金外的房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房屋,办理附属设施手续,中介费24800元。原告胡某支付全部房款后,又支付中介费20000元。但被告徐某却未按时交付房屋,胡某报警无果后撬锁。后徐某一直未腾空房屋,且拒不交付车位合同和发票,物业也不认可徐某享有的地下室合法使用权,且自2017年起徐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胡某遂将徐某、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胡某逾期腾房违约金15000元并限期腾空房屋内个人物品,逾期未腾空原告胡某可代为腾空,并交付原告胡某车位合同和发票,确认地下车位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徐某赔偿原告胡某地下室损失25000元;被告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物业交割保证金中支付原告胡某物业费14484元,将剩余物业交割保证金15516元支付原告胡某,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本案中,徐某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未及时腾空并交付房屋,拒不配合交付车位合同和发票,无地下室使用权导致无法交付,欠付近四年半物业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义务,中介未全面审慎审查房屋附属设施和物业费等情况,构成违约,故买受方有权向出售方、居间方主张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二手房买卖金额大、风险高,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日趋主流,但由于部分中介不尽责、不诚信行为增加房屋交易的风险,引发诸多矛盾纠纷。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预先了解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容易存在的风险。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注意: 1.要全面掌握房屋信息。在交易过程中需保持谨慎,务必全面、细致地考察,充分考量、预估房屋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对房屋配套等事宜进行详细具体约定。 2.要实质审查并慎重签订合同。要审查交易流程,并对付款、贷款、腾房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要明确时间节点,合理规划,避免推诿扯皮、责任不清。要约定违约责任,做好履约保障,尽量设定每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 3.要谨慎选择中介公司。消费者应仔细查看中介工商登记信息,尽量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机构。要分阶段支付中介费用、留存部分履约保证金。 4.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良性沟通。在履行过程中,应进行有效监督,保持良性沟通,对逾期腾房的,催告出售方限期处理,必要时自行清理,由出售方承担相应费用和法律后果。 5.要积极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法官提醒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买受方应第一时间寻求中介协调督促出售方依约履行,否则有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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