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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在行动

时间:2020-05-19 10:42:20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赵刚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赵刚)2020年5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区分局经侦大队在呼伦贝尔市党委、市政府和市公安机关党委的强有力领导下积极进取、不畏艰险、严加防范、有效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经过

  报案人王树民、赵永波、赵维三人报案称;“2012年末,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何长春,在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编造新农业经济产业园日光温室大棚的建设项目,分别与报案人王树民、赵永波、赵维签订了《工程承包意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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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何长春,分别骗取王树民50万元工程保证金、赵永波50万元定金、赵维10万元定金,共计被骗1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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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案人王树民雇佣很多农民工,购买两大重型卡车的设备(铲车、电焊机、切割机等全部设备)进入场地。当时何长春拍着胸脯承诺:“他在海拉尔农垦征用耕地,马上就开始施工”。但,一拖再拖也不具备开工条件,所谓的征用海拉尔农垦的耕地修建日光温室大棚是根本不存在的谎言!

  被骗钱款拒不归还,无奈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警官敖女士及宋志刚认真地接待三位报案人,同时不忘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语气柔和地讲解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耐心普法宣传:

  第一、【关于诈骗罪的法定要件】关于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如果不具备诈骗罪的法定要件?那就是民事案件而不属于刑事案件;

  第二、【关于追诉期间及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款;数额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为起点”;

  第三、【关于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限】《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第十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宋志刚警官心平气和的告诉三位报案人:“你们的案件,我们得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及时给你们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会给你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诉你们走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但是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是有法定期限的,你们三人先回家等几天,等公安机关给你们打电话”。

  宋志刚警官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区分局经侦大队全体干警按照白平大队长的指导精神,以“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己任!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普法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思维、树立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执法为民、依法办案、威慑经济犯罪分子,守护着辖区老百姓的安定幸福,利国利民默默地奉献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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