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白莉)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案例警示、以案说法等方式,利用一切案中、案外时机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协议前提下,在辖区广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宣传活动,深受辖区民众欢迎。
近几年来,博湖县人民法院针对借款合同案件、协调相关金融部门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村民采取展期、延迟债务履行期限或以担保方式清偿到期债务,妥善化解涉及金融部门的矛盾纠纷。先后与中国邮政银行博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博湖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共识,在博湖法院辖区范围内选择乡村,努力建设无诉讼,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诚信乡村。同时,对毫无信誉可言的重点贷款用户,纳入征信系统,采取“拉入黑名单”方式,拒绝为其办理各种贷款及信贷业务,从而用另一种惩罚方式惩戒非诚信人员,警示意欲违约、违法人员,为辖区内的金融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良好的资信环境。
博湖县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做法,一方面打击了恶意拖欠债务、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等行为,另一方面,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了“诚信地广天宽、失信举步维艰”的诚信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