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是青少年潜心求学、健康成长的纯净场所,然而一时的年少冲动,极易引发人身伤害纠纷,引发家庭矛盾与校园纠纷。2026年5月21日晚间,河南省内黄县某学校在校学生王某、李某因日常琐事产生口角争执,双方言语冲突不断升级,王某一时情绪失控,持物品抛掷击打李某,造成李某身体受伤。事发后,李某当即入院接受专项检查与治疗。

经查,涉事学生王某年仅13周岁,未达到我国刑事追责法定年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处理。但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迟迟未能妥善解决,成为两家矛盾的核心症结。李某家属结合治疗开销、后续休养等情况,提出共计6.6万元的赔偿诉求;王某家属虽已先行垫付5000余元医疗费用,但对剩余高额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认为诉求标准过高。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对立情绪愈发激烈。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彻底化解纠纷,涉事双方家庭及校方共同向内黄县调解协会递交人民调解申请,寻求专业调解帮助。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内黄县调解协会专职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该案。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且双方家长情绪激动、矛盾对立明显,直接当面沟通极易激化冲突,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分段调解模式,分别对接各方当事人,逐一梳理案件细节、疏导负面情绪。
调解员首先单独约谈王某监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开展普法教育。调解员明确告知,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法定监护人需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孩子未达刑责年龄就免除赔偿义务。同时,从青少年成长教育角度耐心劝导,指出孩子冲动施暴的行为隐患,督促家长正视监护责任,日常加强对孩子的行为管束与法治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处事观念。
随后,调解员单独接待李某家属,耐心倾听其诉求与委屈,充分共情受害方的损失与担忧。在安抚好家属情绪后,调解员理性分析案件全貌,引导其摒弃极端心态,结合事故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对方家庭实际经济情况等因素,理性、合理界定赔偿金额,避免诉求过高导致纠纷无法调和。
在充分厘清双方诉求、化解初步对立情绪后,调解员组织三方开展集中调解。针对校方责任,调解员客观指出,本次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学校在日常学生管理、矛盾排查、法治安全教育工作中存在短板,未尽到完善的校园安全监管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整场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坚持法理结合、情理兼顾,通过多轮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温情疏导,逐步消解各方对立情绪,打消各方不合理诉求。经过细致调解,三方当事人均认可调解员的调解方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所有赔偿款项于协议签订当日全部足额兑付到位。
调解员说法
涉未成年人校园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核心不仅在于化解经济矛盾、厘清赔偿责任,更要兼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此类纠纷中,双方家长极易因赔偿问题产生激烈对立,盲目争执、拒不退让,不仅会加剧家庭矛盾,还会给涉事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校园生活与身心健康。
在调解此类案件时,需摒弃生硬的评判式处理方式,坚持“法理为基、情理为魂”。先通过背对背沟通安抚各方情绪、找准争议核心,再通过面对面协商厘清责任、化解分歧,同时兼顾多方权益,精准界定学生家长与校方的责任边界。既要依法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弥补其人身与经济损失,也要做好涉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工作,避免纠纷持续发酵,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校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