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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赠与“她人”财产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时间:2026-04-03 11:23:19  法视频  吕鑫 苏明明

  法视频(通信员 吕鑫 苏明明)婚姻关系中,一方悄悄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外人”,另一方该怎么办?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湖南籍周女士在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张大春律师的代理下,成功打赢了一场“夫妻共同财产追回”官司。

  案件回顾:

  周女士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丈夫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多年积蓄被悄然转移,身处异地的周女士维权艰难,委托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张大春律师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

  一审中,对方辩称转账为“工资、公司支出”,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该抗辩意见,周女士未能实现全额追回。

  律师破局:

  张律师没有放弃。他仔细核查证据链,发现对方仅提供了公司单方出具的证明,没有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工资”一说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期间,他补充提交关键证据,指出:婚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受赠方应当全额返还。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征得另一方同意。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受赠方应当返还全部财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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