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视频讯(通讯员 朱洁 谢玲玲)在商业往来中,交易风险无处不在。当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债务困境,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心急如焚。此时,他们可能会将目光投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呢?
维权受阻,债权人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
张某与某装修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却困难重重,经法院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装修公司账上没钱、名下没资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张某的维权之路瞬间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应该为此负责,于是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决:申请为何被驳回?
经审查,某装修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不存在任何出资瑕疵的问题。张某仅仅依据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点,就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一主张不符合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法官解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边界
法官对此类情况给出了专业解读。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日常运营的代表角色,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以李某为例,即便他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意味着他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就混在一起了,更不能就此推断他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不过,法律也有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李某是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却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界限清晰,在这种情形下,李某就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外,若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出现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打个比方,若李某原本应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当出资期限到期后,李某需要在未足额出资的50万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要是李某在出资后又偷偷抽逃出资,那他就得在抽逃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重要提醒:预防风险,合法经营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债权人,在进行商业交易前,一定要全面、充分地了解合作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情况等关键信息,这能有效降低潜在风险。同时,也提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营公司务必规范,严格保持公司财产独立,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