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视频讯(通讯员 顾元生)说起杏李,大家可能有点陌生,但提到“恐龙蛋”,就比较熟悉了,杏李是“恐龙蛋”的学名,是杏和李杂交培育出“网红”水果,酸甜可口,营养丰富,优质“恐龙蛋”的糖分可达20度以上。如果“恐龙蛋”糖分不达标,引发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王某欲通过抖音直播销售杏李,经品尝、测试后,与张某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王某订购张某的27吨杏李,糖分达到20度以上,王某向张某交付定金10万元。2024年9月初,王某再次测试后,从张某处提走3吨杏李并支付了货款。王某直播销售出去约1吨杏李,部分客户反映口感过酸,王某进行了退货处理。王某遂提出自行处理已提货的3吨杏李,不再购买剩余杏李,由张某退还定金,而张某提出下调单价,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因王某不再购买剩余杏李,张某将剩余21吨杏李出售给他人。王某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和3吨杏李的货款、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张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万元。
【裁判结果】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且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且无必要继续履行,故案涉《订货合同》应予解除;其次,合同约定王某订购张某的27吨杏李,但未明确约定杏李交付时间、付款时间,只是口头约定根据提货量付款,故应以实际交易数量为准,王某多次测试后提走3吨杏李进行销售,并在与张某协商糖分不达标时提出该3吨杏李由其自行处理,不再购买剩余杏李,可见王某对已提走3吨杏李的认可,双方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双方未明确约定王某必须全部购张某的27吨杏李,即双方实际交易3吨杏李完成了合同的履行,双方均未违反合同约定,张某应向王某退还定金10万元,王某主张的货款、违约金、张某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再次,王某主张的损失为其销售杏李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上述费用系其为销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非因张某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张某的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25万元属于预期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泽普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解除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订货合同》,张某向王某退还定金10万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提醒】近年来,本院审理多起苹果、红枣、杏李等应季水果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都是因合同约定不明、履行不充分而引起。本案中,案涉《订购合同》约定王某订购张某的27吨杏李,糖分要达到20度以上,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王某必须要全部购买27吨杏李,“订购”的通常意思为预先购买某种商品和服务,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已经购买完成,只有在后续按照约定完成付款、交货等环节,才能真正实现购买,故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准,且王某经多次测量后提走3吨杏李进行销售,并在与张某发生争议后提出自行处理,可见双方以实际交易3吨杏李完成了合同的履行,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不能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进行约定,而且要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发生争议后友好协商解决,及时止损,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从而徒增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