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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 法定代表人要担责吗

时间:2025-02-17 10:02:28  法视频  朱洁 谢玲玲

  法视频讯(通讯员 朱洁 谢玲玲)在商业往来中,交易风险无处不在。当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债务困境,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心急如焚,此时,他们可能会将目光投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呢?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装修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之路并不顺利,因被执行人某装修公司经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张某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张某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应对此负责,便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经法院审查,某装修公司既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也不存在出资瑕疵等问题,张某仅以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一主张并不符合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法官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是不能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公司债务不应牵连到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虽然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但这并不等同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亦不能直接推断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李某是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形下,便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另外,若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可能被追加。例如,若李某应出资100万,实际只出资50万,那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足额出资的50万范围内,李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是李某出资后抽逃出资,可以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债权人,在商业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合作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情况等,也提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规范经营,保持公司财产独立,如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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