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视频讯(通讯员 布热比耶·阿卜杜克日木)新车被追尾,对方全责,车主能否向肇事方提出贬值损失赔偿?近日,新疆伽师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追尾,车主索要车辆贬值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承担全部责任,而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帕某为修复车辆,花费修车费近6万余元。帕某认为自己的新车损害严重,贬值较大,多次与马某协商赔偿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提出,对该项损失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中,鉴于帕某车辆已维修完成并继续使用,其主张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