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视频讯(通讯员 谢玲玲 热依汗古力·于苏普)小物业牵动大民生。面对近年来多发频发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坚持诉调对接调解为先,将大量矛盾纠纷止于诉前,化解在源头。
案情简介
自2011年9月起,原告某物业公司为被告李某名下沿街商铺提供物业服务。但李某以自己没有居住,从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长期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电话、上门催缴未果,遂将李某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拖欠物业费55,220元及垃圾填埋费6,987.20元。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上,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缓和双方矛盾,有效解决纠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初始,李某情绪激动,表示该房屋多年来始终处于空置状态,从未接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坚持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承办法官听后一方面在安抚李某情绪的同时,并向其告知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缴纳相应费用。另一方面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在考虑到房屋长期空置的情况下能否尽量为李某减免费用。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考虑到李某房屋长期空置未产生生活垃圾,同意减免垃圾填埋费及少量物业费,李某也承诺将于2024年7月30日前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0,000元。至此,长达十二年的物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示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审阅相关物业服务协议,特别要关注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条款并按时交纳物业费。如果因房屋空置而对物业费产生异议,应积极与物业公司协商,不能自行拒交物业费,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和败诉风险。法官同时表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费一般用于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绿化保洁等相关事项。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都需要维护小区设备设施与公共环境,业主也会从中受益。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有意义。喀什市人民法院始终将“实质解纷”理念融入法院工作全过程,通过调解结案及当庭履行的方式,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