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讯(通讯员 王文斌)在多数人的思想概念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车与车、车与人(物)发生过接触,对“无接触交通事故”却知者甚少,近日,山西运城临猗县就发生一起类似交通事故。
3月11日中午,临猗居民赵某某在养殖场吃饭时喝了点啤酒,随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王某某去拉羊饲料,途经北景乡街道某小学附近路段时,发现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要左转弯,急忙刹车向左打方向避让,两车虽未碰撞,但三轮车还是发生了侧翻,王某某被甩出受伤。后经采血化验,赵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4.64mg/100ml,达到酒驾违法标准。
临猗交警大队事故科经过对现场缜密勘察,对当事人详细询问,初步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常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规定,及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