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讯(通讯员 朱善永 孙志惠)近两日,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和阿城区检察院分别对安某忠、安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曹某辉、罗某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两起案件均已一审宣判。
涉案人员100多人
126起犯罪事实
日前,黑龙江省扫黑办挂牌督办、尚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某忠、安某华等4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尚志法院依法一审宣判。
据了解,这个以安某忠、安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某伟等35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从1994年至2019年,横行双城区五家镇及周边等多个乡镇,犯罪涉及禽蛋收购、物流运输、房地产开发、热力、环境卫生、建筑等领域,涉案人员100多人,126起犯罪事实,涉刑事犯罪17个罪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自2019年5月17日尚志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尚志检察院即同步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此案。
审查起诉阶段,尚志检察院举全院之力,统筹协调、科学安排,夜以继日、攻坚克难、集中办案。历时三个多月,审查公安机关案卷600余册,形成审查报告3000多页,起诉书100页。
庭审阶段,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带领12名员额检察官和4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讯问、辩论、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变法庭为课堂”,加强释法说理,先后有15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提高了诉讼质效。
经过审理,法庭依法对案件宣判:
被告人安某忠、安某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14项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和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和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伟等35名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二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邬某奇等3人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严重破坏当地经济
2020年5月28日,阿城检察院对被告人曹某辉、罗某婷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阿城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一审宣判。
曹某辉、罗某婷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阿城检察院承办的最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涉黑案件。该案具有时间跨度大,行业影响深,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
被告人曹某辉、罗某婷网络多人,逐步形成以其2人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并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还涉及黑恶犯罪与职务犯罪交织。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阿城检察院合理调配办案力量,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案组,紧盯难点,通过提前介入会诊案件,引导公安机关查遗补漏,完善取证,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密切协作机制,多次召开推进会,为案件把脉问诊,确保了案件质量。同时,专案组坚持深挖彻查,抽丝剥茧,深挖背后的“关系网”“黑毒瘤”,向纪委、监委移送了“保护伞”线索,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引导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折合人民币4亿余元。
经过审理,阿城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对被告人曹某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罗某婷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