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构建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意见》指出,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意见》强调,供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