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讯(通讯员 姜兰英)“支付令真是方便快捷,一下子就解决了我的困难,以后再也不怕对方的空头支票了”申请人买某激动地说。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支付令案件,裴某从申请人买某处购买了价值38345元的饲料并书写保证书,承诺2020年6月30日给付20000元,剩余18345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但买某多次向裴某催要,甚至申请社区进行调解,裴某都是口头承诺过几日归还,却迟迟没有实际行动。无奈之下,买某只得诉至法院,申请支付令。承办法官奴尔古丽·托乎尼牙孜受理该案后,经审查买某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当即向裴某发出了支付令,裴某收到支付令后5日即向买某支付了饲料全款。
法官温馨提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