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哈尼玛特)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马某诉称被告木某于2018年3月20日向其借款30000元,至今只给付10000元,剩余的借款一直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马某出具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还款10000元。经质证,被告提出该借条是改了时间的,本应该是2016年3月20日借款30000元,还了20000元,剩余10000元,且剩余借款的利息已清至2017年年底。经原告回忆,并解释到:“被告之前的确向我还过钱,但具体还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借条上写的10000元。而且借条时间被更改也是事实,当时眼看借条快过诉讼时效了,被告又不还钱,给他打电话他说没时间来,我就通过电话改了借条时间,当时被告也同意了。”被告木某提出该笔借款已经返还了20000元,当时是分批返还的,也没有拿收条,亦未收回借条,所以原告有机会再次提起诉讼。被告针对返还借款20000元出具了原告的收条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被告间各执一词,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之前系邻居关系,且关系一直很好,现因还款一事产生隔阂,只有和和气气的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简单的阐明了法律关系之后,大量的运用了“感情攻势”,双方当事人想起了以前和睦的邻里关系,终于认识到他们自己不当的做法毁了十几年的邻里感情。遂原告当庭表示对被告提供的收条无异议,同意被告返还剩余借款10000元即可,并向被告致歉说:“我记不清还了多少,不好意思,你在一个月时间内返还本金就行了,毕竟是多年的邻居”。被告也表示尽快将10000元欠款予以返还。于是双方愉快的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签完字后,两位前些日子还怒目相向的汉子紧紧握住对方的手,脸上露出了憨厚的笑容。就这样,一起邻里之间的借款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每个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