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认定》——以“小仙炖为例”研讨会在北京市京师律师大厦举行。
当天主持人王蕾介绍了参会嘉宾及研讨会主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双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经济法学部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刘炫麟教授应邀参加此次研讨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法律服务事务部主任陈亮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兴洲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IP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黄熊律师,也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前不久朝阳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被告是现在炙手可热的燕窝销售品牌“小仙炖”。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把“小仙炖”告上法庭,理由是“小仙炖”冒用了原告的资质,涉嫌不正当竞争。
今年6月12日,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佳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声明显示,在佳明佳公司及控股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深圳市榕树堂滋补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树堂公司”)使用佳明佳名称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委托加工”名义销售“小仙炖”品牌鲜炖燕窝。实际上佳明佳2016年开始停业至今,没有生产燕窝的能力和实际行为。
2019年,佳明佳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仙炖”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佳明佳认为,被告“小仙炖”涉嫌冒用原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多个资质,并且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销售近4年。佳明佳公司也曾由于“小仙炖”的生产行为导致受到食药监局行政处罚。佳明佳公司认为,“小仙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佳明佳的企业名称权,影响了佳明佳的商业信誉,要求“小仙炖”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2019年12月19日的庭审中,“小仙炖”出示了“委托加工协议,”并声称支付了加工费。而佳明佳坚称,自己只是把豆浆车间出租给了“小仙炖”,双方不存在委托加工的关系和事实,也没有收到过委托加工费用。所谓“委托加工协议”只有佳明佳公司的盖章,并没有任何签字。且内容矛盾,佳明佳并不认可协议的真实性。
根据类似案件的情况,主持人王蕾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几个议题: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企业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委托生产加工?针对佳明佳公司和“小仙炖”的案件中,小仙炖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双方确实有一个委托的协议的话,它生产是不是合法?针对以上问题,研讨会现场展开了讨论。
刘双舟教授认为:目前“小仙炖”的产品是有商标的,按照常理来讲,消费者购买一个产品,应该是看生产厂家而不是商标,所以,消费者如果有投诉或者有维权的话,找的肯定是生产厂家。其次,如果“小仙炖”给佳明佳确实造成了民事侵权的损失,那么应该按法律规定赔偿。
朱巍教授认为“小仙炖”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文规定,被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应该有相关的资质,应该有生产许可证,当时的佳明佳是都没有的,就不存在正常的委托。后续“小仙炖”又以佳明佳公司的名义申请了相关的资质,也就是后补“手续”,那么在没有“手续”的那段时期,是不是涉嫌非法经营?同时,又在燕窝的瓶体上出现了佳明佳的名字,而佳明佳又不承认受“小仙炖”委托生产加工,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冒用他人资质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冒用他人资质,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那么关于如何认定委托生产加工?朱巍说,不能单凭协议就认定委托生产加工成立,要看实际的加工行为。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面》的规定,委托加工的食品里面必须有严格的闭环,全程都要监管。如果是佳明佳生产加工的话,为什么在平台备案等等留的都是“小仙炖”的电话,而不是佳明佳的电话?这是一个疑点。另外,委托生产加工要有实际行为和生产能力,目前看来,佳明佳不具备这样的实际行为。
朱巍认为,按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侵权产品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刘炫麟教授认为: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食品委托加工关系,它最终取决于两层证明:一层是形式上的证据,即佳明佳公司和“小仙炖”公司已经签署了食品委托加工协议。第二层是双方在事实上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在实质上符合食品委托加工法律关系。从目前的材料上看,双方更可能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即名为委托加工实为租赁,具体可根据当时租赁的价格跟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比对,就能看出到底是委托加工还是仅仅租赁场地。此外,如果是委托加工的话,一般需要佳明佳公司在生产人员、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负责,但从佳明佳公司实际处于停产状态来看,似乎难以成立。如果双方只是租赁而不构成委托加工,那么小仙炖公司在未经佳明佳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佳明佳公司的名称,将构成侵犯佳明佳公司的名称权。
研讨会上,主持人王蕾和与会专家学者及律师结合执业经验,提出了多个议题,针对提出的议题展开讨论。
京师律师团陈亮律师说: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厂名或者生产许可证的话,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我认为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如果“小仙炖”未经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授权下,擅自使用在自己的产品包装或者对外宣传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之规定。
再一个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就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另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出借、出让、出租、转让,以及伪造涂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马兴洲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生产者企业名称和食品生产资质是否被冒用的问题,涉及到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安全,依法应当严格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查清和澄清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事实。不仅要看委托加工协议,核心还是要看委托加工的事实是否存在。
黄熊律师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了“竞争关系”这一前提,而落点在“竞争行为”,冒用同类企业的名义,可能在事实上形成“竞争”,以及导致“混淆”,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本案还应考虑“虚假宣传”,如果佳明佳实际并未去生产,而是“小仙炖”自产自销,但却在各种产品、文书中冒用佳明佳名义,那么“小仙炖”的行为,就可能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还值得注意的是,佳明佳实际未生产而被“意外”标注为生产厂商,在面临消费者投诉时,必须要将责任最终追究到“冒用人”头上。
研讨会尾声,朱巍教授和刘双舟教授,对于讨论的焦点问题,予以了补充。
朱巍教授说:这起案件有点像李逵和李鬼的关系,在江湖里遇见这种事可以用江湖的办法解决,但是在现实世界里遇到,还是鼓励企业不要怕腥风血雨,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刘双舟教授对一些企业管理方面也提出了他的建议,因为佳明佳对于“小仙炖”拿出的那份委托生产加工协议表示并不知情,但上面却盖了佳明佳的公章。刘双舟教授建议,不仅是佳明佳,所有的企业内部都要严格管理,包括公章管理,股东之间的协调等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案件发生。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类案例是一个切入点,希望通过对类似问题的深入研讨进一步地理清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对于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也为类似案例提供借鉴,避免更多不正当竞争事件的发生,来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保证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