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收的季节,农田里的工作在紧张有序开展中,一些土地纠纷也随之产生。拖欠土地租金,侵占他人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保障,下面通过一案例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则,为农忙工作送去和谐之风。
案情简介:王某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非本村的张某签订《农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土地20亩,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每亩土地300元。如乙方在租期内不再耕种,需赔付甲方剩余年份的地租,每年5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20年6月向王某支付了第二年的部分租金4000元,承诺年底支付剩余租金。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讨租金未果,遂向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土地租金合计16000元。期间,王某见土地被搁置,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种植。
本案中,王某所在村的经济合作社为土地发包方,王某属于承包方,王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以将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受法律保护。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在张某搁置土地期间已经自行对土地进行种植,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某给付原告王某租金10000元。
法官释法:我国稳步推进和完善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也就是将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从而享有资金利益,而他人可以依法种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土地享有利益。
承包农户在出租土地时需注意:一是其出租的权益范围不能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的范围,例如土地范围大小、经营期限等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冲突;二是出租后,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农户的原承包合同关系、内容并不发生变化,承包权依然存在;三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承租方,三者之间分别属于单独的合同关系,发包方与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讯员 奥木尔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