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讯(通讯员 李艳霞)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举办民事审判业务暨庭前会议主题培训会,党组副书记、院长阿力甫江·买买提就主题内容针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庭前会议的启动与功能、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与参会人员、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与次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展开了培训。培训会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就与庭审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听取意见。关于民事庭前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近日,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该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为了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合议庭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双方代理人及其律师参加。会上,合议庭组成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组织交换证据,听取双方的意见,提前了解和掌握了在庭审中难以预料,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在庭前会议上及时协调、解决,为后续开庭审理中合理控制庭审节奏,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该案顺利开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亮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这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助于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实现控辩平衡,保障程序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在刑事审判庭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合议庭成员仔细查阅案件卷宗,认真制作阅卷笔录,厘清案件焦点,理顺审理脉络,并提前制定了庭前会议、庭审预案。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检察官、辩护人参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庭前会议的规定》,就案件的证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多方面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共同确定了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范围,交换了意见。通过庭前会商和证据展示,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确保正式开庭时法庭能够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基础。
在今后的工作中,莎车县法院将积极探索庭前会议制度的可行模式,不断规范庭前会议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